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建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农村公益性公墓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