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二)居民住宅小区;(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