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销售点: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居民住宅小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