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丧事承办人应当文明治丧,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办理丧事不得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不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市容;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