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遗体、骨灰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遗体火化后骨灰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安葬在公墓;(二)节地生态安葬;(三)自行存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遗体火化后,骨灰在殡仪馆存放超过1年无人领取或者无人办理存放手续的,由殡仪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置进行跟踪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