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当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延期保存的,由申请人到殡仪馆办理延期保存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超过存放期限,无正当理由拒不火化的遗体,由殡仪馆公告60日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NA采样,交火葬场火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