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建设单位纳入征地补偿方案,承担迁移补偿费用,并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本市主要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且在当地张贴迁坟公告,通知墓主在60日内选定迁移补偿方式,认领处理;

(二)对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编号入册后起葬,土葬遗体予以火化,骨灰交殡葬服务单位寄存,两年后仍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