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没有亲属的,死者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丧事承办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