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从墓位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墓地管理费。墓地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维护和管理,并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