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住宅小区应当免费开展下列服务:(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随访;(三)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四)对已实施避孕措施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