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应当出示证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