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应急、发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