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