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