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