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