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器具、户内燃气管道以及其他燃气设施,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答复用户。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