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