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