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

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