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应急主管部门许可;
(二)批发企业应当向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
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向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六)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七)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应当为无药样品;
(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