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