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