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以下行为:(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