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