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