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