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