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