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

拒不改正的;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