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