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