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