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