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二)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定期喷洒药物;(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