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