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