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