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