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