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