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