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