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

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