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