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和免疫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公布动物防疫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收费标准以及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时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