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养犬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发给犬牌,并且建立档案。除犬牌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