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遵守养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且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