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镇养犬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