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南明、云岩、观山湖等中心城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养犬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因商用、科研、演艺、警用、军事等需要养犬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