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正式启动之日起10日内告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常设机构主办、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50日内,经主办、承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移交承办单位档案室。

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