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者重大事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