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