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