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