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档案整理;(二)档案价值评估;(三)档案业务咨询;(四)档案技术服务;(五)档案寄存保管;(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