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